君言观点
“深水炸弹”郭某鹏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0-03-14作者:谭仲萱律师团队浏览数:0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国内已经有明显缓解的迹象,社会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民众对疫情的尽快结束充满了期许,感觉所有的美好即将如期而至。然而近日,一个深水炸弹突然炸响,令全国人民特别是郑州市民都惊呆了。甚至有人认为,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取得的胜利成果有可能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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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报道


央广网郑州3月11日消息(记者李凡)据河南省郑州市疾控中心3月11日下午消息称,3月11日12时40分,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该病例是郑州市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郑州市公安局称,郭某鹏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目前,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郭某鹏的行动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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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通报称,3月10日早上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居民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经向其核实,郭某鹏拒不承认。民警经调查核实了其出入境轨迹,立即将信息上报,并积极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将郭某鹏送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期间郭某鹏出现发热症状被送至医院,随后确诊。

部分网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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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如果由于郭某鹏的行为导致他人被确诊甚至死亡,那么郭某鹏罪该万死。看到这种字眼,本来愤慨的笔者突然冷静下来了,郭某鹏是否构罪?若构罪,该当何罪?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规定。


公安立案侦查


郭某鹏违反《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号通告》,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郭某鹏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郭某该当何罪


有人说在1月份类似情况通常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为何郭某鹏没有以该罪立案?毕竟两个罪名的刑事责任后果有天壤之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了更为准确的评价新型冠状病毒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

第二条规定:“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综合分析郭某鹏的情况,虽然他途径了国内北京郑州、阿联酋、意大利等地,但是在其辗转的途中乃至回国刚上班时体温检测均正常,出现不适症状后其居家未外出,直到被带往隔离点。在郭某鹏与外界密切接触时其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两种情形(已经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员),因而对郭某鹏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更为合适。当然,郭某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被认定触犯何种罪名,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判。

 

如果没有境外输入型的情况存在,也许国内的疫情控制完全在可以预见的乐观范围内。我们建议从境外回国的朋友积极进行申报、自我隔离,不要以身试法,配合国家以及当地政策规定,不要让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功亏一篑。

 

寒冬已远,请静待花开。


● 团队介绍


谭仲萱,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海潋千,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湘潭大学法学硕士,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王浩宇,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参与团队办理数十个刑事案件。

张恒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法律硕士,第十三届“理律杯”优秀辩手,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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