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言观点
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发布时间:2020-02-17作者:赵体律师浏览数:0

当前,全国人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地的疫情报告特别是感染病例数据,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近日,来自网上的一则消息,引起了笔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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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求以上消息的真实性,笔者上网做了搜索,未找到官方媒体的相关报道。本文假定以上消息属实,以此对案件进行分析探讨。

就图中信息来看,显然,警方认为男子肖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否则,警方不会将肖某刑事拘留。肖某的行为,涉嫌两个罪名,抢劫和强制猥亵。抢劫罪,本文暂不讨论,抢劫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关系,本文亦不予探讨,本文仅仅探讨强制猥亵罪。

什么是强制猥亵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是指对他人直接施以人身伤害或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使受害者面对强制猥亵、侮辱而无法反抗;胁迫,是指对他人施以精神恫吓或强制,迫使受害者不敢反抗,比如威胁对受害者或其亲属进行人身伤害,或者利用隐私或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以及受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等迫使受害者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之外的使受害者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方法,比如假冒为受害者治病,或利用受害者熟睡、酗酒或麻醉等机会对受害者进行猥亵或侮辱。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脱衣服、抠摸隐私部位或强行亲吻等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他人。

图中文字显示,男子肖某是在入室抢劫的过程中,企图对女子易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易某在无力反抗肖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急中生智,一边咳嗽,一边用力推开肖某并称“我从武汉回来,已经有感染症状”。肖某害怕被传染新冠肺炎,停止强制猥亵行为,选择抢走财物逃离现场。依据文中“一边拼命推开肖某”的表述,我们还可看出,肖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即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而不是仅仅在预备阶段。

依据图中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男子肖某在对女子易某实施强制猥亵的过程中,由于害怕被传染新冠肺炎而未完成强制猥亵行为,亦即,易某的强制猥亵行为在未完成状态即告终止。那么,易某的强制猥亵行为,究竟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关于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这样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这样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共同点:都停止在犯罪未完成状态。二者的不同点:前者未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完成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相违背;后者未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意志内的原因,亦即犯罪未完成符合犯罪分子的自身意志,或者说犯罪未完成就是犯罪分子主观意志追求的目标。

由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因此,实践当中,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非常重要。就本案来说,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关键在于当时男子肖某的主观意志,准确来讲,就是肖某实施猥亵行为过程中,发现女子易某咳嗽,并听到易某说“我从武汉回来,已经有感染症状”时,肖某的内心意志。笔者认为,案发时的1月31日,关于武汉发生大规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及新冠肺炎人传人,已经是人人皆知的事实,京山县属于湖北省,犯罪嫌疑人肖某和受害人易某自然知悉这一事实。因此,如果肖某认为在女子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自己已经无法继续实施并完成强制猥亵行为,则构成未遂;如果肖某认为尽管女子感染新冠肺炎,但是自己依然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对其的强制猥亵行为,则构成中止。事实上,肖某当时的内心意志,办案机关无法准确感知,办案机关能做的,只能是根据案件情况,分析判断当时肖某的内心认识和主观意志。由于以上图文,仅仅介绍了案件概况,缺乏当时情况的详细介绍,因此,本文无法对案件做全面细致分析。依据已有信息,本文认为,认定当时肖某系能为而不为,而不是欲为不能为,更加符合生活经验和常理。据此,本文认为肖某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事实上,笔者首次看到上面图文,是在国家法官学院同学群里,群内多数为法官,少数为律师和其他人员。一位同学发出图片后,群内成员纷纷发表个人观点,有认为系犯罪中止,理由是停止侵害系男子肖某的主动行为;也有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阻止肖某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是易某感染了新冠肺炎(尽管该事实系易某虚构),而易某为新冠肺炎患者,系肖某主观意志之外的因素。

歌德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同样,法律规定笼统概括,但是,现实之中的实际案例,千变万化,形态各异,将笼统概括的法律条文准确、妥当地适用于千姿百态的社会实际,正是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出现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事实,适用法律。2018年,笔者担任辩护人的一个案件,可以为分析本案提供参考:犯罪嫌疑人欲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在脱掉受害人的裤子后,受害人喊道:我来例假了。犯罪嫌疑人用手触摸,发现确实来例假了,遂停止了侵害行为。事后,公安机关以强奸未遂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提交辩护意见,主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而不是强奸未遂。案件以检察院不予起诉告终,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虽然未明确认定构成强奸中止,但事实上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肖某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 作者简介


赵体,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深圳市湖南商会副会长、深圳市湖南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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