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言观点
疫情期间,企业能否以年假、加班等冲抵休息日?
发布时间:2020-02-25作者:赖经纬律师团队浏览数:0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人员聚集,部分单位发出了“疫情影响不能上班人员的休假时间用日常加班、带薪年假时间替代”的通知,那么,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发放通知,以年假、加班等冲抵疫情期间的不能上班的休息日呢,者认为应该区在分员工目前状态(如是否是被感染的患者,是否被采取了隔离措施),再区分年假及加班的冲抵方式,同时经过与员工协商后达成一致的约定,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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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可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02

以日常加班、带薪年假等假期替代疫情期间的休假时间,建议和员工协商一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可知,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鉴于以日常加班、带薪年假等假期替代疫情期间的休假时间涉及到了劳动者切身利益,则(1)用人单位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需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如需要跨一个年度安排的,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由此可知,在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且如需要跨一个年度安排的,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2)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企业),用人单位(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或个别协商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稳定工作岗位方式与劳动者(职工)达成一致。


集体协商的签订流程具体如下:


1.协商方式:如企业设立工会的,可向单位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贵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2.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劳动者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3.专业人士: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4.集体合同的签订:双方协商后,用人单位就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5.报送:用人单位自从劳动者一方首席代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妥善保管生效的集体合同原件。

6.其他: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或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03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综上,笔者建议企业通过核准员工提交的年假、加班抵扣休假申请等方式或签订一致的补充协议方式,与员工就日常加班、带薪年假等假期替代疫情期间的休假时间达成一致协议,且在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建议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 作者简介


赖经纬律师团队专注于擅长企业并购与改制、IPO及新三板、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国际商事仲裁。本文由赖经纬团队之高级合伙人赖经纬律师提议与审核,刘园园执业律师执笔攥写,魏贞珍实习律师、董佩珊实习律师提供了资料查询及汇集工作。同时,也特别鸣谢团队成员陈琳律师、喻蕾律师、简雯律师提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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