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言观点
如何化解防疫物资出口销售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3-30作者: 曾祥宇律师浏览数:0

随着新冠疫情的发酵,全球对防疫物资的需求迅速增长。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made-in-China产品再次备受瞩目和期待。笔者得悉有不少此前并非从事医疗物资的外贸人,都主动或被动地都参与到了该贸易中去。然而,在销售防疫物资时,仍需注意规避如下几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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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产品简介


卖家在出售产品时,相关的宣传册、物品描述或回答客户询盘的答复有可能会构成产品技术要素(Technical specification)、甚至是质量承诺的一部分,任何与其不符(deviation)均有严重的违约风险,甚至是更严重的侵权风险——如用户使用产品后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害——这将给卖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卖家在进行产品描述的时候应当十分慎重。鉴于各国对防疫物资的编号和分类有不少差异,切勿根据自己的理解将中国和目标国的技术分类对号入座,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应当注明该产品使用中国的技术分类标识,符合中国的质量标准,客户如需购买,应当自行与当地监管机构查询是否符合进口及销售标准。如的确需要在宣传中或答复询盘中使用目标国的技术分类标识,一定要去目标国的监管部门查看该分类对应的技术要求并与国内要求相比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

 

笔者代理的真实案例:

1. 欧盟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购买无线门铃产品,该电子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后该产品在欧盟被抽检,认定辐射超标,不符合低压电器指令要求。最后该产品在RAPEX上通报并要求召回。案件以深圳某公司赔偿、调解结案。

2. 欧盟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采购摄像产品,形式发票上没有对电子续航能力进行约定。但深圳某公司通过邮件回复了欧盟某公司所发送的Technical specification,对包含续航能力的问题说了YES。仲裁庭认定该回复是深圳某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承诺,续航能力达不到构成违约。


02

 产品质量认证


欧盟或北美的客户在购买时,大多会要求FDA或CE的认证。即使货源工厂提供了相关的认证,卖家仍需要十分谨慎地去核实该认证的真实性,包括该认证机构是否被目标国监管机构所认可、其所认证的内容是否属于监管机构授权所能认证的范围、认证的产品是否与出售产品为同一产品等。

如产品暂时没有或短期内无法获取上述认证的,卖家可以就此相应地进行说明,并附上相应真实的实验室报告供客户参考,报告中的内容可以针对FDA或CE的要求进行一一对应,但注意不要指明其即具备相应认证资质,避免构成虚假承诺。


03

 产品交付


鉴于疫情是全球性的,以往不太显著的物流运输风险在特殊期间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海关虽然没有表示禁止防疫物资出口,但因疫情的特殊性,国家有权随时采取临时措施限制出口。

另外,如物流过程中,涉及第三国的转运或使用第三国的物流公司,亦很有可能受当地政策或不时的交通或运输管制影响导致物资不能交付或延迟交付。上述因素均有可能给卖家带来逾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及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及大部分国家均为缔约国,根据中国法律,优先于国内法律适用)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因为不能预见的阻止了其履行合同的事由而免责。鉴于目前疫情状况,卖家客观上应当预见其后续影响,笔者并不认为引援疫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和卖家履约不能的辩解。

因此,EXW(工厂交货)是强烈推荐的交货方式。假如客户无法自行安排相关人士到工厂接受交付,卖家可以试图向客户推荐协助客户进行接受交付、运输、清关和报关等手续的第三方机构来实现客户目标和自身风险转移的双重目的。


04

纠纷解决


就目前形势来看,仍是卖家占主导地位。卖家可以引入国内的质量鉴定机构作为双方对产品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并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和中国仲裁机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其他风险


本文仅从国际贸易的合同履约实务方面提示风险。在实务中,如卖家使用关联公司收款,则有可能涉及走私、外汇、税务等其他法律风险。

 

笔者专门就防疫物资销售制作了相应的形式发票(Proformal Invoice)模板。如需获取,在转发本文并关注君言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后,在本文评论区留下邮箱地址。


END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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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宇律师,曾任职于知名私募机构的法务总监,现担任君言律所涉外委员会主任,为深圳市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曾祥宇律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合规、争议解决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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