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言观点
IPO锁定期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0-04-18作者:郭垒律师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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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是指股份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将其所持股份进行转让的一段期间,锁定期内,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的性质转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确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保证发行人业务及经营的持续性、避免股份大比例减持给发行人股价造成重大冲击,进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IPO对股东在发行人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一直采取强制规定锁定期的限制。目前,关于锁定期的相关规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则中,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相关规则的出台对过去不同板块关于锁定期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统一(如关于突击入股:过去主板、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锁定36个月;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锁定36个月,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统一规定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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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块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科创板

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普通股东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突击入股股东

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任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锁定6个月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监事

任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锁定6个月

无实际控制人的

发行人股东

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申报后新增股东

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一、锁定期的一般规定

(一)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起止时间如何把握

能否以增资扩股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时间来认定是否为申报前6个月进行增资扩股?笔者认为发行人可能会通过倒签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规避监管,认定是否为申报前6个月进行的增资扩股应从严把握,即申报前6个月内应为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至发行人完成IPO申报之日止的期间。

(二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起止时间如何把握

工商登记机关仅登记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并不登记股份公司后续引进的新股东,故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何认定申报前6个月内受让股份的情况将是中介机构核查的一大难点。为防止发行人通过倒签股权转让协议方式来规避监管,笔者认为中介机构应通过核查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间、股份转让款支付时间、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决议时间、公司股东名册、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等方式综合判断是否为申报前6个月的股份转让,如无合理且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以在后的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此外,若申报前6个月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需要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笔者认为,受让人受让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应锁定36个月。

(三)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股东处受让股份,如何锁定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但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的,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如何认定亲属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并未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哪些亲属需要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从上市审核实践来看,笔者认为亲属应包括夫妻双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除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外,对亲属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也应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如艾迪精密60363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剩余任期是否继续锁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的限制性规定。因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即使离职已满6个月,也不能当然地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进行转让。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需要进行锁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未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需要如直接持股一样履行法定的限售义务,中登公司也无法对间接持股的股份进行登记锁定,理论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的股份无需进行锁定,但这样很容易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间接持股方式规避法定限售义务,从上市审核实践来看,笔者建议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视同直接持股对待,并要求其作出自愿限售的承诺,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时,位列前51%股东中的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且该基金非第一大股东的,如何锁定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明确只有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豁免锁定36个月,创业投资基金以外的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仍需锁定3年。

(八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时,位列前51%股东中的创业投资基金且该基金非第一大股东的,是否均可豁免锁定36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豁免锁定36个月的条件极为苛刻,以下任何一项条件未满足的,均不可豁免锁定36个月:

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发行人时,发行人成立不满60个月;

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发行人时,发行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截至发行人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已满36个月;

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豁免锁定36个月不是不锁定,创业投资基金仍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二、科创板锁定期特别规定

 

                      锁主体图片3上市板块            

科创板

战略投资者配售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配售股票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配售股票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

券商跟投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配售股票锁定期为24个月

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应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核心技术人员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

离职后,锁定6个月

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前述3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内离职的,应继续遵守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限制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一)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如何理解完整会计年度

完整会计年度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实际期限应为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以及之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如何理解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可以累积使用

锁定期满后,若核心技术人员上年度减持比例未达25%的,未减持的股份比例可以累积到下年度继续减持,下年度减持股份比例可以超过25%,甚至可以集中到第四年减持100%;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年度减持比例未达25%的,未减持的股份不可累积到下年度继续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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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资本证券、投资并购、私募基金等业务,经办过多个IPO、新三板、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并购、私募基金登记及重大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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