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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元是赠与款还是借款?一一从个案看恋人间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8-07-04作者:admin浏览数:0

从民间借贷纠纷案看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作用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罗某(女)与雷某(男)在一次偶然机会中相识,短短几天感情迅速升温,开始谈婚论嫁。雷某为表示诚意,于2014年10月17日向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50万元,用于购房准备结婚。后因罗某的姐姐、姐夫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罗某返回家中处理相关事务,此事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雷某提出暂缓买房,要求罗某返还10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留50万元用于罗某姐姐、姐夫治疗。罗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雷某返还了100万元。

2015年4月2日,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罗某是普通朋友关系,150万元系罗某向其借款,要求罗某返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

本所律师接受了罗某的委托,代理了本案的一审及二审。

二、争议焦点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5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若为借款,则罗某须向雷某返回该50万元,若为赠与,则罗某无须返回该50万元。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作用

根据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6条第二款对电子证据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中包括了“网上聊天记录”。

本案中,代理律师了解到罗某存有大量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聊天内容可以判断罗某与雷某系亲密的恋人关系,转账的150万元系雷某赠与罗某用于买房,剩余的50万元雷某将其安排给罗某的姐姐、姐夫用于治疗。因此,可以将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使用。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对被告方有利,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难认定的特点,其真实性常常受到质疑,从而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此外,罗某微信聊天对象的备注名为“斌哥”,与雷某名字存在出入,这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果然,庭审中原告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以及聊天对象不能确定为雷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为了排除以上风险,代理律师当庭向法官出示了罗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打印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被篡改,并且通过核对“斌哥”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及绑定手机号码,证明了“斌哥”系雷某本人。

通过代理律师的以上工作,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的证据及观点,代理律师为当事人取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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